日照銀行濰坊分行3宗違法遭罰款22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濰銀)罰字〔2019〕第15、16、17號)顯示,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存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備案不及時;創建征信系統用戶備案不及時;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對日照銀行濰坊分行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22萬元罰款,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共處2萬元罰款。
據2019年半年報,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東為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21%;第三大股東為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1%。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數據庫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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