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冒名貸款潛逃19年被抓獲判21個月
20年前侵占公款48萬元,畏罪潛逃19年,到案后,最終被判有期徒刑21個月。

日前,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原揭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員工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獲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其擔任原揭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湖信用社石牌分社負責人兼會計員職務之便,私刻印章、冒名貸款6戶15筆,合計金額44.66萬元;通過偽制單證挪用集體資金5筆,合計金額3.6萬元,共計48.26萬元。
1995年3月至1997年9月,劉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冒用他人姓名,私刻印章,辦理貸款手續,侵占信用社資金共計50.8萬元(期間歸還6.14萬元)。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劉某某采取偽制多名活期儲蓄戶取款單證的手段,侵占該社資金共計3.6萬元。
東窗事發后,劉某某害怕被追究責任,在接受信用社內部調查時撬窗逃匿。
據了解,2014年1月揭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廣東揭東農商銀行。但劉某某逃亡之路仍在繼續,期間長達19年之久。
直至2019年1月4日,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退回贓款48.26萬元。
劉某某表示,因其丈夫與人合辦養雞場和種果樹缺乏資金,而信用社規定員工家屬不能到信用社貸款,便采用冒名貸款及偽造存款戶的私章盜支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資金,以供其丈夫辦養雞場和種果樹。
在任職期間,劉某某同事多次發現劉某某在貸戶及擔保人不在場情況下違規放貸。同時,多名受害者表示,若不是信用社人員上門催貸,并不知道自己在信用社還有貸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侵占金額在人民幣6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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