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連發三文,對投訴處理程序進行明確
銀保監會表示,此次編寫著眼于推進實現投訴、舉報、信訪“三分法”,三辦法相互銜接。
消費者有意見怎么辦?投訴、舉報、信訪三步走。
11月1日,銀保監會連發三文,就投訴、舉報、信訪三方面處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分別為:《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投訴辦法》)、《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舉報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信訪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信訪辦法》)。
銀保監會表示,此次編寫著眼于推進實現投訴、舉報、信訪“三分法”,三辦法相互銜接。
投訴、舉報、信訪三步走
為做好信訪、投訴、舉報事項的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相關處理工作,銀保監會出臺了上述三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投訴、舉報、信訪各自如何區分?
第一步:投訴
銀行保險業消費投訴,是指消費者與銀行保險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因購買銀行、保險產品或接受銀行、保險相關服務產生糾紛,并向銀行保險機構主張其民事權益的行為。
第二步:舉報
舉報人對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舉報,請求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查處職責。
第三步:信訪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請求,依法應當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理的活動。
投訴處理三大主體
《投訴辦法》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行業協會、中國銀保監會分別為消費者投訴工作中的三大主體。
其中,銀行保險機構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時規范處理消費投訴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分支機構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核,協調、督促分支機構妥善處理各類消費投訴。
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在消費糾紛化解方面的行業自律作用,協調、促進會員單位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消費糾紛。
中國銀保監會是全國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單位,對全國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投訴辦法》中還對投訴處理程序進行了明確。
一是為最大化滿足消費者合理訴求,結合投訴處理工作實際,鼓勵提高投訴處理效率,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消費投訴,應當在15日內辦理完畢并告知投訴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情況特別復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過必要審批程序后,辦理期限可再延長30日。
二是加入了對于第三方合作業務投訴的處理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要求相關第三方機構配合處理消費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核實,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促進消費投訴順利解決。
舉報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舉報辦法》所稱被舉報人的范圍,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主體,以及涉嫌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并簽字(蓋章)的,為實名舉報。
對舉報人采取書面郵寄方式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書面舉報材料進行處理。對采取面談方式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記錄并經其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對采取電話方式提出舉報的,舉報人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舉報材料。拒絕簽字確認或補充提交書面材料的,視為匿名舉報。
《舉報辦法》規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經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一般不超過30日),應當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書面調查意見,并及時書面告知舉報人,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調查后,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無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等決定的,在書面調查意見中應當告知舉報人將依法予以處理。
信訪失職要追責
《信訪辦法》強調,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同時,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每年對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明確信訪工作部門和信訪承辦部門。
按照《信訪辦法》,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屬于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備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信訪人出具受理告知書。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受理的,但屬于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職責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完備材料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相關受理情況。
對于因信訪人提交材料反映信訪事項不清而不能辦理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在接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補充相關材料;有關信訪受理、答復等期限自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信訪人拒絕補充材料或不能補充的,視同放棄信訪。
《信訪辦法》還明確對信訪失職失責要追責。情節較輕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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