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財險北京違法遭罰35萬 未按規定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36號)顯示,國壽財險北京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薛冷為相關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國壽財險北京市分公司改正,并給予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薛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 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 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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